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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绵城市大事记回顾

2016-01-15 17:25来源:北博数字微信关键词:海绵城市污水处理城市供排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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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2月31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发布,明确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分档确定。

12月12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赴南宁联合开展海绵城市调研,了解地方的相关探索及对中央的建议,为尽快拟定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在全国启动试点开展前期研究。

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明确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提供了我国部分实践案例。

3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关于水安全的重要讲话,提出城市规划和建设要坚决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高楼、轻绿色”的做法,保留和恢复恰当比例的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

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4年工作要点》发布,督促各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水平,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快研究建设海绵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2013

12月12日至13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10月2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

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提出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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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海绵城市大事记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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