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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节能监察办法》

2016-01-21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标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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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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