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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

2016-01-27 11:12来源:中工网作者:孙喜保关键词:电子垃圾废旧电器电子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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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相比之前的规定,不仅扩大了电子信息产品的范围,还扩大了这些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范围,这有望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垃圾”的污染问题。

有害物质受限制范围扩大

据了解,早在2006年相关部门就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使用,当时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特别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使用量、使用期限等都有所标注。

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前瞻性,“39号令”仍存在很多局限性,最突出的就是对于电子信息产品的范围规定比较狭窄。

比如“39号令”对几种有害物质的限制仅仅针对传统的电子信息产品,很少涉及到冰箱、洗衣机等电器产品。而现实中,我国电器产能近些年增长迅猛,不仅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电消费国家,而且已经成为世界上的主要产地。

如此高速发展,也让以往的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办法无法再跟上形势,此次经过修订后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就重新将电器纳入管理。

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他们有关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也涵盖电子信息产品和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其他产品。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以往的规范办法仅规范了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却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害物质的限制如果不涉及电器范围,还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那就是部分家电企业往往根据规则的漏洞,对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产品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对国内的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但企业都是趋利的,只要生产标准符合国家的规定,也无可厚非。”

这样的标准自然会导致我国电器电子信息产品在有害物质的控制方面失之于宽,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在生产中不选择更环保的材料,这就导致这些受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增多。最新修订的办法还扩大了受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的范围。除了对于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六种物质的限制外,新颁布的办法还明文规定这六种物质的相关化合物也被划在限制物质之列。据了解,这一规定也是借鉴了欧盟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

延伸阅读:国家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有助于源头治理“电子垃圾”

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对于环境的危害形势已经非常严峻,此类事件此前也多有报道,比如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渠道不畅通、对行业的补贴不到位等,但是,从源头来看,生产企业应该担负的责任没有到位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记者此前从工信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手机、计算机、彩电、冰箱等主要电器电子产品年产量超过20亿台,每年的报废量也超过两亿台,重量超过 500万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废弃大国,而且未来数年这种淘汰速度还会加快。以手机为例,根据一些数据显示,在2014年,国内手机用户约50%的换机时间为18个月,截至去年年初,我国手机使用数量超过13亿部。

但我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即“电子垃圾”回收很不规范,大部分被轻易焚烧或者掩埋,其带来的危害影响深远。

比如一台传统的电脑有700多个元件,其中一半元件含有汞、镉等有毒物质,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等电子产品也都含有铅、铬、汞等重金属。

有环保人士告诉记者,这些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往往在处理的时候,无法有效回收和处理,往往被填埋或者焚烧,而且相当一部分会渗入土壤,进入河流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环境威胁。

因此,在生产的源头减少和有效标注这些物质的含量、部位、使用年限显得尤为重要。

参与修订这一办法的相关人士称,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就着重强调生产企业的源头控制,要让这些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都能够做到可追溯、可回收。

比如其中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投放市场的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这有利于回收企业后期的回收工作。”

新的办法还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的技术、装备,真正从源头清楚有害物质的影响。

由于修订内容较多,这无疑会给相关企业的生产、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给企业留出一定的过渡期,该办法将从今年的7月1日实施。

原标题:从源头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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