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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共享困窘:何时走出“灰色地带”?

2016-01-28 16:53来源:仪器信息网微信关键词:第三方检测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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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通常大型科研仪器主要集中在‘大牛’手中,没有专人负责。”徐琴平说,大型仪器有专人负责,才有可能被熟悉,如果没有负责人,即便是仪器共享了,也无法保证仪器能被高效利用。

更重要的是,“事业单位改革之后,高校收支两条线,高校收到的钱跟个人不挂钩,科研仪器共享对‘大牛’个人的项目评审、收益等方面来说并没有什么帮助,可能只是添了麻烦。”徐琴平说。

此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董诚表示,共享本身也需要成本,国务院和地方出台的文件只是允许非营利收费,可实际上共享需要额外增加劳动强度和时间,而且仪器由于共享造成损害、磨碎,需要维护的费用很高。

“如果仪器的产权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商业形式问题、保密问题等没有明确规定,仪器单位和个人就永远不可能有积极性。”董诚说。

“让地方知道该怎么做”

去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去年9月,江苏省跟着发文,鼓励管理单位探索社会化托管方式,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对外开放。

去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强调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

文件接二连三地发,却没一件能救周剑峰的急。“我觉得有必要出一个对具体事情更有指导性的文件,让地方知道具体怎么做。”周剑峰建议。

“托管的问题,要明确予以说明,解释清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董诚说,不能光出“意见”,还要出具体措施,真正细化到分类分级管理,从利益和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其实早在2001年,国家就开始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如今,仪器共享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落实效果并不显著。“国有单位的仪器要托管给私人企业很难实现,且在法律上会有很大风险,如果国家收紧政策,首当其冲的是这些人。”董诚说。

他建议,除了法律要细化外,还要在规定参考价格的情况下允许营利性收费,允许这部分收费在相关人员内合理分配。同时,还要把共享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成为考核指标之一。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兆波看来,共享的问题还处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灰色地带”。“在鼓励共享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增加政策刚性,推进强制性共享,社会也应形成宽容的风气,这样才能有利于科研仪器资源实现最终的共享。”于兆波说。

原标题:仪器共享困窘:何时走出“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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