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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失败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说起

2016-02-15 16:07来源:危废鉴定利用关键词:危险废物废液南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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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这样认为,公安也这样认为,检察院与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这起案件中,南通市环保、公安部门认为:

1、污染物构成“危废”是成立的,即使从5家企业进购的601.2废酸不能全部认定为危废,1家企业的167.72吨危废是有证据的;

2、“处置”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款对“处置”的解释,用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废物数量、缩小废物体积。这起案件正是通过蒸发和挥发的方式渐少了废酸的数量;

3、不能排除有当事人主观故意和由其产生的客观后果。选择临河而建储存池,有向水体排放的作案条件。在客观事实上,由于没有对废液池采取密闭措施,所散发的恶臭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也影响了沿河北岸的居民。

南通市检察院和法院认为: 1、在“危废”的认定上,由于办理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依照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实验室的鉴定数据,必须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行政鉴定意见,即不予认可现场40吨废酸是“危废”;

2、从向黄某购买使用废酸进行酸碱中和的几家印染企业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七款对“利用”的解释,从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是一种利用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对水体或其他环境实施了倾倒或填埋,故不能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据办案的执法人员介绍,黄某的这起案件南通市公检法部门至少开了10次会,本来是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请示到南通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人民法院又请示到了江苏省高院,2015年10月,检法部门正式撤销对黄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指控。

南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4年南通环保部门移送公安20起案件(含2013年2起),公安立案17起,16起得到有罪宣判。

2015年南通环保部门已移送17起案件,立案13起,目前暂未开庭。

据了解,一起环境案件经过立案、侦查、鉴定、提起公诉等阶段,一般需要一年,今年开庭审理的基本都是2014年的案件,而今年的案件,要等到明年开庭审理了。

案件耗时长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鉴定时间长,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时间都比较长。行政鉴定是行文,需要时间,最快也要半个月,慢的等了4个月;司法鉴定不仅牵涉到费用问题,过程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第二个原因:由于是新型案件,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这种类型案件比较慎重,他们通常要层层请示。等到案件证据非常成熟后再开庭,基本都要退侦一次以上。

一点思考│如果这起案件还要继续办理该怎么办?

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行政鉴定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完成。司法鉴定效力大于行政鉴定效力,但能做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实在是凤毛麟角,不但要付出巨额的鉴定费用,而且还要有足够的等待时间,可能结果出来了但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另外,这起案件中,非法处置和利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下游企业,为了减轻或规避自身责任,都声称自己将废料作为原材料进行了使用,这种动机必须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需要通过提高专业水平来掌握下游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工艺,了解实际利用情况和真正去向。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应该说,对空气质量的污染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对恶臭气体的排放也有明确的标准,但基层环境监测部门没有监测设备和手段,导致现场无法对恶臭气体进行采样,是否超标、超标倍数是多少,不得而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亟须环保部门配备和规范气体采样的监测设施设备,确保能力建设到位。

除此之外,环保部门还应加强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沟通,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有部分地方监测人员在监测时,监测方法与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引用依据(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不一致,或存在超计量认证范围使用监测方法等现象,致使监测报告未被认可。

总之,这虽然是一起失败的案件,但是相信有了这些经验,明天执法人员将会信心百倍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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