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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6-02-17 14: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减碳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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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7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0家。

4.结果处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继续使用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需要执行已公布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6月。

3.监察数量:50家。

4.结果处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节能登记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结果处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登记及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登记备案或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履约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排放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3月至8月。

3.结果处理: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八、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家。

4.结果处理: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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