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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环保专项资金“立规矩”:财政厅、环保厅下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2-26 08: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环保专项资金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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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环保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内部审计,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100万元及以上资金项目审计。市州环保部门负责100万元以下资金项目审计,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因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区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甘财建﹝201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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