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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之饮用水水源/水源地

2016-02-26 09:18来源:地下水环境网关键词:饮用水水源水源地环境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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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10-2015“3.10、3.11”分别给出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有关这个两个术语,有很多人有疑惑,在这里为大家深入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给大家介绍两个水源地保护技术指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下面将详细为大家深入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区别。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达用户的且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不小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

保护区划分方法、原则和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结合当地标志性或永久性建筑,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或地方条例、标准规定进行划定。地方条例、标准规定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发展规划、污染源分布特点综合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水质标准。

保护区谁由谁来划分,谁来批准?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逐级按程序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III类标准。

由于天然背景值或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

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内应视实际情况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

二级保护区按照近期清拆违规污染源、远期预防的原则进行整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防止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2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方式可分为联村、联片、单村、联户或单户等形式。

地下水源主要包括井水、泉水等类型。

分散式饮用水水质标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

在没有水质净化处理的情况下,水源应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分散式饮用水水井和泉水保护措施

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m-50m范围。

地下水井应有井台、井栏和井盖,宜采用相对封闭的水井;井底与井壁要确保水井的卫生防护;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厘米,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厘米,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米的不透水散水坡。联村、联片或单村取水井水周围100米处应设立隔离防护设施或标志。

在泉水水源附近建设引泉池,泉水周围100米及上游500米处应修建栅栏等隔离防护设施,在泉水旁设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泉水。引泉池应设顶盖封闭,并设通风管。引泉池进口、检修孔孔盖应高出周边地面一定距离。池壁应密封不透水,壁外用粘土夯实封固。引泉池周围应作不透水层,地面应建设一定坡度坡向的排水沟;引泉池池壁上部应设置溢流管,池底应设置排空管。

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①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对应的是“水源”,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是“地”的概念,一个是相对点的概念,一个是一个相对的范围的概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是一个范围的概念。

②集中式的饮用水水源,其成立的条件有两个:1000人以上供水规模、输水管网送达用户,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即可称之为集中式的饮用水水源。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由此可见,水源地一般应由政府划定保护区,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划定水源区的,还有没有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如没有政府划定保护区的,建议由政府划定保护区,在对评价等级进行判定,或者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事先设定一个保护区,有助于工作的开展,划分之后,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

原标题:【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系列解读之 —饮用水水源/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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