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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

2016-03-02 14: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文明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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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煤炭、油品管控。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省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建成区禁止散烧煤炭。

考核标准: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烧符合上述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质监局。

2.优质油品供应。

工作要求: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考核标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随机抽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内加油站,油品合格率应为100%。各类发动机燃料均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要求: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地方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考核标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业大气综合整治。

1.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工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超标排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考核标准: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工作要求:2017年,现有燃煤电厂(不包括自备热电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电厂全部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限值),到期不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须关停。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

工作要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密闭;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按以上要求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

工作要求:到2017年底,工业园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各市县2016年6月底前制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计划和现有分散燃煤锅炉的淘汰替代方案。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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