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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016-03-18 14: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资源水质达标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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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在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地级以上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地级以上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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