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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船舶废弃物处置作业监管措施探析

2016-03-22 15:16来源:上海市容杂志作者:王俊关键词:废弃物废弃物处置船舶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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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废收集作业服务监管对策和措施

通过对船舶废弃物作业处置行业和市场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船废的作业规范仍需提高、处置流程仍需优化、市场仍需培育,但更重要的是作为管理部门,监管的思路更需要拓宽。

1.建立申报制度,及时掌握船废处置需求

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首先要了解掌握船废的产生量,只有知道船废产生量的多少,才能根据船废收集的需求量,合理统筹市场配置,使船废处置供需市场达到基本平衡,形成一个健康良性的服务市场,监管手段才能得到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因此要制定船废产生量申报方面的规定,建立申报制度,明确申报办法、途径、程序及申报船舶种类、数量,拟处理的措施等。

同时要强化服务理念。船废申报的方式和申报窗口的设置完全要从便民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申报对象和废弃物产生量的变化程度可以考虑把申报方式分为定期申报和流动申报两种。申报窗口设置重心下移,可以在辖区管理站或分站设申报窗口。

2.建立水陆交投点,提高船废收集服务效率

目前在长江口水域内船废收集服务模式以上船收集为主,该种方式作业成本较高,前期设施设备投入较多,固定投资回收慢,不利于船舶废弃物市场化运作。为了改变单一的收集方式,提高收集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建议推行多元的收集模式,即上船收集与两岸交投点收集并重。特别是在两岸交投点收集由于前期投入成本和作业成本较低,容易被社会单位所认可,因此应率先实行社会招投标。具体设想如下:

首先,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把长江口沿岸划分若干区域,根据每个区域的环境、船舶等因素确定船舶废弃物收集方式即上船收集还是两岸交投点收集。然后,对允许设置两岸交投点的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交投点设置的具体方位、容器大小、防污染措施。其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允许设置两岸交投点区域的经营权进行社会招投标。最后,中标单位对交投点进行投资建设,并对停泊在区域内两岸的船舶进行废弃物收集并收取服务费,发放船舶废弃物收集凭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合同监管。

3.加强末端处置的监管,形成完整的监管链

船废收集服务的末端处置的监管在整个作业环节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对末端处置监管中要做到:一是作业单位对每天船废收集量要做好原始记录备案,与《接收凭证》的作业量保持一致;二是负责处置的环卫部门每次在接纳船舶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备案,认真审核接纳量是否与《接收凭证》的总量相吻合;三是建议在船舶废物接纳地点安装监控设备,与监管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四是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船废处置单位接纳作业备案记录进行检查,如发现《接收凭证》的量大于处置单位接纳量,应责令船废收集单位说明情况,发现有乱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应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4.加强横向联动,弥补自身弱势地位

多年来,水上城管执法队伍历来没有得到船民的重视,根本原因在于执法权限较小、执法手段较单一,相比海事、港口、水上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缺乏一定的强制措施,因此对船民没有更强的权威性。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船废管理部门应该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整治、专项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消除执法权限盲点。

5.形成作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体现行业标准

船舶废弃物收集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评价应该确定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建立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船废产生方是评价的主体,收集作业单位就是评价对象。通过评价体系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和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对作业单位资质审核的过程中对不达标企业可以取消其资质证书或降低等级,起到约束和告诫作用。

原标题:船舶废弃物处置作业监管措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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