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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的通知

2016-03-23 13: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环境生活垃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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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的部署安排,近几年,河北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南水北调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污染问题为重点,试点先行、示范引领,逐步扩大农村环境整治成果,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快推进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试点、示范计划的工作指导和管理(以下简称“示范”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农村环保资金支持购、建村镇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等治污设施作用,促建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是深化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环境质量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经济强省和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署、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的组织指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分解,制定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中央和省支持资金的引领、激励作用,确保示范项目工程质量和示范工作实效。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指导

我省农村区域范围大,地区间地形、气候和村庄经济、环保等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市、县环保、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因地制宜,指导做好示范项目的顶层设计,科学编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合理可行的项目工程投资概算,切实保障项目实施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实施方案和工程投资预算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避免因项目规划设计不当,影响项目实施和示范成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要及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进行报备,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能按期实施,或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成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支持资金,并作为扣减该市后续支持资金的依据。自2016年起,市、县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库,制定示范项目滚动推进计划,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论证一批、报审一批、建设一批、达标一批”,确保全省各项“示范”工作计划科学、有序实施。

三、保障示范项目的成效标准和工程质量

在推进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示范”工作中,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环保技术审查把关和指导服务。市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条件,指导县区政府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在比选确定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治污项目工艺技术、模式时,应优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便于管理、符合当地需要的环保实用技术,确保项目实施成效、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工程质量等,能在本地长效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各地注意总结和培育“示范”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村、镇规划,突出地域特色,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有计划、有重点地打造一批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的“示范区”和“精品区”。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带动辖区治污工作开展,也为全省农村环境整治积累经验。

四、严格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项目所在地政府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专项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市、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理念,加强对示范项目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从2016年起,市环保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2)。

五、做好示范项目验收和督查管理

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各类示范项目督导检查,已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市环保局、财政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项目验收。2015年度省定美丽乡村建设“9大”片区重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南水北调15个重点县(市、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连同2012--2014年度各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最晚须在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市级验收,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向省环保厅、财政厅分别报送上述工作的验收报告(并附项目村庄名单)。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通知(冀环然〔2012〕304号)规定执行。届时仍未完成治理计划任务,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再调整和延期,省级在分配年度资金时将视情况核减下达项目所在市资金额度,未支出资金按财政部门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见附表1)。4月30日前,完成全部验收项目公示工作。

六、促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环保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要求,明确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环保部门要协助村、镇做好治污设施的资产登记、编号、移交、建档工作。2016年5月30前,各市完成所有省级示范项目的资产登记、移交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县环保部门配合做好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建立督查、监测制度。日处理20吨--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1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今后,新建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出水口设置水质监测点位。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要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治理成效与财政预算安排联动机制,对于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的地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设施运行较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采取核减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限控措施。

七、建立项目实施定期督查和报告制度

今后,所有省级示范计划,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都要建立定期工作督查和报告通报制度。市县环保局、财政局要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及示范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至少每月1次,并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及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和档案记录。2016年,南水北调重点区县和美丽乡村重点区域环境整治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由市环保局汇总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由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汇总项目工程进度和中央、省支持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情况,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报告(表格填报和简要分析说明相结合,表式见附表2,2015年度南水北调15个县区环境整治项目工程验收、运维、管理等情况同时报告)。省环保厅会同财政厅定期组织对各市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设施正常运转、资金使用安全和长效管理机制等)进行检查抽查,结合各市定期报告的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因工作组织不力、项目实施进度迟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被省通报2次以上项目,将视情况核减年度中央与省级资金或取消资金支持;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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