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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邮化企排污事件调查:或因《水污染防治法》过旧引发

2016-03-30 10:24来源:中国化工报作者:王云立关键词:危险废物废物焚烧化工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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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废水排放pH值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603元罚款的消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上周,环保部对此作出回应,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这起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开。

3月25日,中国化工报记者电话询问江苏省环保厅环监局副局长郑鲁明相关情况时,他说:“事情正在调查处理中,暂不方便透露更多情况;一旦有结果会通过省厅信息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言毕匆忙挂断电话。

今年2月份,一则“化工厂排污仅罚603元”的消息被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关注、质疑的焦点就是罚款数额太小,其中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此,高邮市环保局作出回应,处罚是严格按照环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该企业规模较小,日排水量约30吨,603元罚款连计算公式都有。

2月27日,江苏省环保厅对此也作出了回应说明:“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然而,省地环保部门的回应并没有消除质疑,事件有持续发酵趋势。至此,环保部开始介入,高度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如实调查和信息公开。

“从目前来看,环保部门的处罚有依据,只能反映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不符合实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如果不对2008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就难以发挥威慑力,新法没有规定罚款数额,具体实施还得依靠水污染防治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来规定。

而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会长秦志强的话则显得语重心长,“只要是依法处理就不应该大惊小怪,江苏去年曾开出1.6亿元天价环保罚单,能说力度不大吗?另外,这个事件对化工企业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舆情社情对环境执法的预期越来越高,对企业排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企业当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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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今年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光明化工超标废水排放案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光明化工厂存在4项环境问题:一是超标排放废水,pH值5.53(标准为6~9);二是擅自扩大产能,2015年产量2300多吨,已超过环评产能1500吨/年;三是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一台,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四是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企业内贮存蒸馏残液共约376吨。

为此,高邮市环保局随即做出相关处理和整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企业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责令企业编制《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调整产能,蒸馏残液固化后送有资质公司处置,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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