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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16-04-01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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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相关政策符合性

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该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20条“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符合国家《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及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6〕120号)中相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明确提出了垃圾发电企业的选址、建设及环保要求。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符合该规定要求。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一)建设项目环境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域内各测点的监测因子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2.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各断面的监测值除了总氮以外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标准。

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域内各项水质指标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GB/T14848-93中III类要求。

4.声学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域内8个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的测值均低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中所规定限值,声学环境质量良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一)施工期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

1.大气

施工期间的土方开挖、临时堆存、运输,建筑钢材的运输,水泥、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的运输。由于运输车辆往返公路上,运输产生的扬尘及车辆行驶时在路面上扬起的尘埃,将对工地周边人群产生一定影响。主要防治措施有:

(1)运输车辆应完好,装载不宜过满,并尽量采用遮盖密闭措施,以防物料抛撒泄漏。

(2)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场地及时平整,对干燥作业面适当撒水,以防二次扬尘。

2.废水

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以及少量施工废水。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水含有大量的泥沙、灰浆、酸碱性的物质等,应设置废水沉淀池处理,其中沉淀池上清液尽可能回用,如作为混凝土搅拌的浆料,沉淀物应与建筑渣土一起运输。在厂区内修建临时厕所(旱厕)及简易化粪池,用于农灌,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固废

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1)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7)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9)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0)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工棚等建筑物,以恢复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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