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评论正文

【危废案件】要办成一件危废案件有多难?

2016-04-07 09:30来源:危废鉴定利用作者:李婷关键词:危废污水处理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案件专业程度高 逐一厘清涉案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2014年6月,冯某、周某、姚某与潘某被刑事拘留,到案后,作为中间人的潘某交代,加工点所需的原材料废铜水主要来自位于如东洋口的南通东昌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对于这家企业而言,将含铜废水的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个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回答是肯定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则构成污染环境罪,但东昌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经理缪某认为,东昌公司及其他本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2013年3月潘某来公司要买含铜稀氨水时,提供了江阴中鑫再生资源公司(下称“中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他以为潘某就是该公司的员工,就与其以每吨100元的价格签订了含铜稀氨水的交易合同,供货期限是2013年4月31日至12月31日,是正常的公司之间交易。

如果只对中间处置企业进行打击,而不去追究上游产废企业的责任,证据链是不完整,也是有失司法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彻查上游企业的违法行为。经查,潘某并非中鑫公司人员,中鑫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标明是处理酸性铜水的资质,许可限期是2013年5月到期。而东昌公司的含铜稀氨水为碱性铜水,作为公司环保负责人缪某,明知潘某提供超过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向中鑫公司核实潘某的身份,不向环保部门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运输的五联单,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一年间,通过潘某向该非法加工点提供500吨含铜稀氨水,在提炼取铜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上述含铜稀氨水属于危险废物,故东昌公司及缪某分别构成单位污染环境罪和个人污染环境罪。

港闸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某、周某、姚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分别为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十八万元、十八万元、十六万元;处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非法加工点工人计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工人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工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东昌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标题:【危废案件】公安部督办案件收官!要办成一件危废案件有多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危废查看更多>污水处理查看更多>危险废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