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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07 14: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节能改造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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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一)电价支持政策。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2018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

(二)发电量奖励。按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对完成超低排放验收和节能考核的燃煤发电机组,在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中予以优先安排,减少机组调峰时间,并增加200小时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以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5〕705号)规定执行(排污费改排污税后,按国家要求执行)。

(四)改造资金补助。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排污权交易。对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企业可用于自身新建项目建设,也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践行绿色发展,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和提升全省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序推进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建立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服务;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加强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的执行;负责会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节能改造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环保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改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奖补和排污收费工作;负责会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工信委负责会同省电力公司,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完成改造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发电集团公司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督促所属燃煤电厂逐一明确改造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燃煤电厂是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认真编制改造计划,落实项目改造资金,倒排工期,加快实施改造工作,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及时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五)强化工作考核。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改造时间计划表,每年对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严格限制新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省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全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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