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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发布生态审判绿皮书及典型案例 注重生态修复

2016-04-13 09:0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苑关键词:生态修复土壤污染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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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蔡某某在禁渔期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在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田螺计540余千克,捕捞田螺虽然后来被放生,但使用的捕捞方法对洪泽湖生态环境仍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其交纳生态修复资金6000元用于修复环境。法庭综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及修复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

宿城区人民法院还注意加强对生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如审理沭阳某公司不服宿迁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路黄中出庭应诉。路黄中对案情了解全面,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理有据地论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告在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表示服判息诉,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在环境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宿城区人民法院既注重对私益的保护,更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确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和配合,逐步扩大恢复性司法机制在惩戒违法犯罪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

2015年生态刑事案件中涉及运用恢复性司法的案件有148件245人,其中,有37名被告人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共计22.928万元(含5人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8.778万元),用于补种树木、购买鱼苗放养、救助野生动物等生态修复工作。

例如,被告人周某盗伐集体林木蓄积超过18立方米,市场价值为9100余元,法庭判决除要求被告人退赔被害集体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求其向主管单位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在河堤上栽种养护树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以案普法,率先引入专家论证机制

针对宿迁市生态案件的区域性特征,宿城区人民法院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6次至三县两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将庭审活动安排在湖边、村头,并组织当地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实行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作用,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泗阳、泗洪两县拥有洪泽湖约一半的湖岸线,涉渔人口较多,经常出现采用电力等禁用方式捕鱼或捕捞田螺的案件。宿城区人民法院选择王某、闫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系列案件分别到泗阳县高渡镇和泗洪县龙集镇开展巡回审判,院长主审,现场普法,两百余名渔民代表旁听庭审,四级人大代表到场评议。

宿城区人民法院为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审判公正,在江苏率先创新引入专家论证机制。

例如,在审理闫某、陆某非法捕捞田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为准确把握非法捕捞田螺对洪泽湖水域的影响,法院邀请中科院水生所、江苏省淡水所、淮阴师范学院的水产资源领域专家,召开庭前专家论证会,就田螺的怀卵能力、捕捞对水体造成的破坏程度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专家出具了论证意见书,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此做法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个案裁判罪刑相适应的刑罚目的。

宿城区人民法院还加强司法与执法联动,制定出台《关于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公安、检察机关有效配合,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原标题:诉讼案件增加 注重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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