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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

2016-04-19 10: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节能技术循环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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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东莞市经信局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附件4)要求,现发布《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清洁生产项目)》(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积极申报。

2016年4月12日

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和发布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即: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即2013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单次处罚5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五)申请事后奖励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完工或验收时间应在《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即2015年4月8日以后完工或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完工时间或项目验收报告为准)。

二、项目申报范围

具有示范推广意义,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节能示范工程。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节电量在200万度电及以上或者项目总体节能率在10%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未获得我市电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扶持)、能量系统优化、中央空调节能、余热余压利用、工业节水、冷热电三联供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项目。

(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包含:1、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在园区内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污染物集中处理,建设园区废物交换平台,以及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制度。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3、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4、工业废水在线循环利用(处理能力或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年)。5、静脉产业园及循环性服务业示范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1、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2、废弃包装物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3、城市固体废弃物、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四)资源再生利用及再制造工程。1、再生铜、再生铝、废塑料再生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废塑料可适当降低门槛)。2、废油脂资源化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3、废旧轮胎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20万条/年)。4、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5、机电产品等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

(五)绿色供应链工程。汽车、电器电子等行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项目,电器电子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项目。

三、奖励方式

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两种。

(一)事后奖励。对已完工的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二)拨贷联动。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仍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以拨贷联动资助扶持的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自行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补贴。

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上述两种资助方式中的一种,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示范项目。

对经市经信局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10%执行。

对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资助扶持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资助扶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扶持数量,可按比例调整和核定最终资助额度,直到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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