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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

2016-04-19 10: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节能技术循环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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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市经信局自公布申报指南之后,全年全天24小时通过网上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完工后均可登录“智造东莞”网站(http://im.dg.gov.cn)注册(如已注册,可忽略),在线填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详见附件2);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附件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实施方案;

(4)若项目由第三方建设或施工则需提供项目实施合同;

(5)属于重大项目的还须另外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注: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且尚未实施的项目在申请立项阶段只需填写和提交上述1-5的材料;立项通过批复并列入项目资助计划后,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或完工验收申请时,先补充更新上述资料,然后再填写和提交下述6-10的材料。)

(6)项目投入明细表(详见附件3)和以下证明材料:

a.项目相应开支发票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b.项目相应支出凭证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c.项目相应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7)企业自行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须另外填写《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4)和与有关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8)项目设备或系统运行全流程实景相片(不少于5张);

(9)项目验收报告;

(10)其他材料。例如:围绕《申请表》中“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所提交的佐证说明材料(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供)。

(注:①申请事后奖励方式资助的项目须一次性提供上述全部资料;②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后上传。)

2、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通知企业在线打印全部申请表、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按顺序汇编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镇街经信部门出具意见及公章后,报送到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3、汇总资料。市经信局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登记汇总,每半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五、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事后奖励资助方式审批流程:

(1)市经信局委托市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先进行集中评审,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筛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阶段,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派员参加。

(2)现场核查评估主要围绕原件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项目是否属于资助范围、项目实际投入和完成情况、项目实现节能、循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出具完工验收认定意见。

(3)市科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同步对开展现场核查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有关投入和费用实际开支,出具审计报告,在相应发票和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

(4)市经信局根据集中评审、完工验收认定和财务审计结果拟定项目扶持数量及金额并形成项目资助计划。

(5)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6)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市政府批准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5),市经信局组织工作人员在项目投入原始凭证上加盖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专用章,收回《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

(8)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2.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审批流程:

(1)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均可在线填报申请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拨贷联动资助方式。

(2)市经信局委托市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筛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

(3)评审通过后,经征求意见、公示和形成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后,由市经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并推荐给经批准或认定的试点银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若立项项目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完工评价)后,以事后奖励形式资助。

(4)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期支付利息之后,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及时在网上补充更新相关资料后,向市经信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由市经信局于次年初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期内实际已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5)项目完工达效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和补充更新相关资料,市经信局根据验收结果清算资助额。项目在申报时预计完工时间(含经市经信局批准调整后的时间)到期后6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视同项目承担单位自动放弃请款,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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