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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二次招标的三种现实情形

2016-05-20 08:24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杨芹芹关键词:PPPPPP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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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甲则认为,既然联合体对政府方做出不调价的承诺,乙也必须对甲履行同样的承诺,即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施工企业乙均不得向项目公司进行索赔。

情形三如果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方,而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确定社会投资方,具备相应总承包施工资质的社会投资方或者由财务投资人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中选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两标并一标”直接承接项目的施工业务?

现状:在实践中一直未能突破,各方观点不一。

支持理由:有专家认为可以“两标并一标”,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分析了招标采购方式下承包商合并招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1. 从提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来看,将社会投资人与承包商合并招选有其现实必要性。

2. 从PPP项目的绩效评价等付费机制对于社会资本的客观约束来看,二次招标并无必要。

3. 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降低、项目管理效率提高的角度讲,二次招标也不必要。

可行性:

1. 从性质上讲,非招标方式与招标方式都是竞争性采购方式,既然允许后者合并招选,那么允许前者合并招选也不违背立法本意。

2. 从事前资质准入把关审查的角度讲,政府在通过竞争性方式招选PPP社会资本的过程中,通过对投资人一并提交的承包商承包资质等文件的审查已经达到了其监管目的。

3. 从住建部对于全国建筑业改革的思路来看,将投资人与承包商一并加以招选的做法也符合行业改革的趋势。

反对原因:地方政府出于审慎性原则,认为此种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故而不愿采用“两标并一标”,要求进行二次招标。同时,也可能存在着多部门沟通问题,如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PPP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的社会投资方后,也需要当地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等认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原标题:PPP二次招标的三种现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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