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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目标下 土壤修复市场盈利模式分析

2016-05-24 08:44来源:国海证券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地块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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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基金法案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美国早在1980 年就在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法案规定,当目标场地为非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法案拥有三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选择来促成场地修复的完成,无论造成污染的企业是否面临破产,都必须遵循;当目标场地为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为联邦设施提供监管以及技术上的支持、解决与修复有关政策问题。同时超级基金法案保留对不服从场地修复承诺的联邦设施在必要时刻采取行动的权利,美国土壤修复法律机制完善,为土壤修复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政府通过修正法案不断改善超级基金结构,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本。超级基金成立35 年来,美国国会通过了3 个修正案来应对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986年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案》对超级基金的规模和结构进行了调整;1997 年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中的免征所得税规定吸引了34 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并使约8000 个棕色地块恢复生产能力;2002 年《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土地振兴法》减轻了小企业的责任,促进了棕色土地的再利用。以上的三项修正法案的发布,实现了明确责任、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私人投资的目标。

延伸阅读:

土壤修复及其他公用环保投资市场分析(图表)

原标题:“十三五”目标下土壤修复盈利模式探讨——土壤修复系列深度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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