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环保部:规范性文未经公布 不得作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附政策全文)

2016-05-25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环保部环境保护管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影响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指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部常务会议或者部长专题会议审议,并经部领导签批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办公厅启用“国环规”发文字号发布规范性文件;未以“国环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完成规范性文件初稿后,应当征求部内其他有关司(办、局、中心)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经司务会议审议或者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应当主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拟设定的制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环保听证需要听取不同声音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环境保护管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