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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也作了详细规定。《刑法》第338条规定,所谓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气”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实施了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排放”指将本条所指的危险废物排人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主要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废物的活动。
第三,为强化对该罪打击力度,国家对何种情况下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也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罪属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才能定罪,现在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田照之作为车间负责人,明知其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弃油漆渣会污染环境,仍随意将该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人处置,并向空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两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的“垃圾” 切记不可随意乱倒,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我国目前正在进行高速工业化进程,随之而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粗放发展方式带来了无法估计的环境损失,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疑对严厉打击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说,环境污染犯罪在刑事司法上究责难,具体表现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而从诉讼的流程上看,可以说,每往前走一一个程序都步履维艰。就拿立案难来说,这在执法中更多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但与立法也不无关联,在比如被诟病已久的,认为入罪门槛过高。因此,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修改的核心就在于,将原立案门槛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现在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按原来的入罪标准,需证明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严重的人身伤亡”,但在很多时候,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在短期内并不会直接反应在人或财产上的损失上。多数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和间接损失往往更大。很多损害后果,可能要经历一段时间甚至较长时间,才能被发现并被证实。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说,从环境污染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无疑更合乎遏制这一犯罪的需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造成人、财损失,着重保护的还是人本身,而“污染环境罪”以“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为门槛,强调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污染环境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结果犯”侧重于事后打击,“行为犯”则侧重于事中打击,这样就便于更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从而达到从源头控制环境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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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和风险防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自2025年起,各设区市行政区内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同比持平或逐年降低,或者填埋处置量占比≤10%。到2026年,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到2027年,全省危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豁免管理活动,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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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示第二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及项目单位清单。详情如下:关于第二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及项目单位清单的公示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关于“建设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要求,我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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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47号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上海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明确飞灰回炉工艺监管要求,制定固体废物“填埋白名单”,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推动协同利用处置。全文如下: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
7月11日,中节能(肥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市肥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飞灰原灰处置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总规模为2000吨/日,年处理能力73万吨。配置4×500吨/日焚烧炉,2×22MW凝汽式汽轮机及2×25MW的发电机。本次招标范围为飞灰原灰(转运联单危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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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危险废物,大家都会产生恐惧和害怕,因为都会想到有毒、有腐蚀等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认识“危险废物”。什么是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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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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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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