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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27 10: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项目报建审批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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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延伸阅读:

【图解】环保部门保留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等2项报建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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