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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垃圾占地问题的危害、成因和对策

2016-05-30 08:53来源:管理世界杂志社作者:王宇飞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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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杭州和北京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共性,是城市垃圾占地治理和垃圾处理的典型案例。案例说明了现阶段“垃圾围城”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种技术、措施和政策结合。通过对其垃圾占地和增量垃圾治理的主要社会环境风险、面临障碍以及应对措施的分析,针对当前国内情况,我们建议:

(一)修复和利用现有垃圾占地

新形势下,存量垃圾占地的修复和治理势在必行。有必要借环境保护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颁布的机会,专门对国内现有垃圾占地情况展开统计、调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垃圾占地登记制度。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垃圾占地相关的污染防治法,认定污染责任、土壤修复的治理标准和第三方监督等。要明确垃圾占地的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基金,根据修复后土地用途支付场地修复费用,促进土壤修复技术发展。垃圾占地的二次利用可能涉及到土地用途的变更⑧,需要以回收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为了加速治理和利用速度,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有必要简化。修复后土地的利用要因地制宜,考虑周围群众和城市需求,选择适合的利用方式,比如作为社区回报的主题公园、游乐场等。

(二)控制城镇化过程的增量垃圾

1.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城镇化过程中垃圾总量持续上升;城市垃圾填埋场面临饱和、封场并且成本急剧上升;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势在必行;居民的生活习惯等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促使了主流末端治理方法之垃圾焚烧难以回避,也是当前经济和环保角度解决增量垃圾的可行和最优选择。推广该技术,需要电价、建设资金等多方面的财政和市场的优惠政策,配套垃圾管理体系和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标准等,防止企业间低价竞争,实现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体制改革和运作机制创新。垃圾焚烧可以成为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切入点,协同上下游产业,创造更多价值。

2.正视“邻避效应”。“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是垃圾焚烧发电应用的主要社会阻力。除去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处理标准,还要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常态监管。从开始选址、建厂到运营,政府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公众对污染排放指标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实时可查、随时调阅以往数据。政府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追责机制、事故应急机制、经济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等,降低公众对焚烧风险的担忧,化解公众信任危机。

3.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基础设施薄弱,工程技术水平落后,难以应对垃圾总量的日益增加。从末端治理角度来看,单一的控制措施,已经难以适应垃圾总量巨大,垃圾种类繁多的现实。面对城市垃圾的复杂性,以垃圾处理产业链形式存在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立非常有必要,也更适合当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需要建立配套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堆肥系统和垃圾填埋系统等基础设施。在垃圾填埋场的修复基础上改造成的循环产业园区,可以有效利用原有的城市垃圾运输、处理体系。

4.完善垃圾治理的管理体系。政府有必要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时机,从顶层设计入手对垃圾治理体系进行改革,设定国家和城市层面垃圾处理的中长期目标,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总量控制⑨,使垃圾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需要从垃圾产生的源头到末端全生产过程,实现生活垃圾的有效减量。从废物产生的前端,即生产环节严格控制;从商品的流通,即消费环节入手,提倡绿色采购和消费。从废弃物最大资源化角度,制定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且有效分类回收。

5.鼓励多元参与。城市垃圾的治理,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而是涉及不同主体和利益方多元参与的过程。要明确城市政府、居民(公众)和企业各自对垃圾处理和利用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城市垃圾管理部门主要是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运处理过程的管理、运行、监督等。政府需要承担对公众垃圾减量和分类等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居民认识到城市垃圾治理人人有责。居民或者单位,是垃圾分类的主体,需要承担源头减量、分类储存、投放和缴纳排放费等责任和义务。企业要实现清洁生产从末端治理向全生产过程的转变。

6.鼓励多渠道投融资。垃圾占地的修复和新增垃圾的处理都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⑩。我国当前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没有建立起垃圾生产者付费制度,又缺少有效的投融资渠道。垃圾产业经济效益低,企业投资风险过高。要发挥财政资金贴息的作用,对有关企业给予税收或财政的优惠;建立地方政府的垃圾处理基金,创新财政贴息贷款模式,鼓励银行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融资,争取外商投资;吸引民间投资,利用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公私合营模式),鼓励私营资本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原标题:我国城市垃圾占地问题的危害、成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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