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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6-06 11: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城市排水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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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容如下:

海绵城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方式。建设海绵城市,有利于减少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是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循环,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建设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防涝基础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各类相关城市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确定控制单元,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其他县(市、区)要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正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凡未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补充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序推进建设

全省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单位及小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公园绿地建设、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促进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径流污染有效消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有效改善,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效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项目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一)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建设。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消除积水区域。加强水系连通,严禁随意侵占填埋水体,逐步改造渠化河道、修复受损水系。

加强滨水绿廊建设,实施岸坡生态化处理,建设海绵型生态水系。加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逐步消除黑臭水体,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洪水能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并建成1条以上海绵型生态水系;2017年年底前40%的合流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建成区雨污分流,主要河道基本完成生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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