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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6-13 14: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水质水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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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底线调控、分区指引、水陆统筹原则,构建底线调控为核心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和控制体系,并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由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流域水质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跨县级行政区边界水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统一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水质监测网,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检查工作,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共享应急监测信息,共享应急资源。

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水污染处理纠纷的,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潭江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潭江源头生态公益林覆盖率。

禁止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纳入生态公益林种植范围。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不得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林。

第十五条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

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 在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变更和开采、冶炼、选矿等矿产活动。

第十七条 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测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质,评估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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