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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日前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秉承坚持继承、坚持创新、坚持协调、坚持落地的原则,对现行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为深入推进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环保部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环保部6月12日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八年来,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依法治国,推进新常态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国人大于2015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学习借鉴、深入开展论证的基础上,环保部修改形成《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系八年来首次修订
舆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征求意见稿还厘清政府、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及政府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预留空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草案确立监管核心
而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此次发布的编制说明显示,新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新法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编制地下水、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另外,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制度体系: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新法修订草案显示,政府将在强化源头预防、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增加水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公众参与权利、通过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上出新招。事实,早在2016年1月,环保部就曾公开表示,“十三五”将完成《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修法工作将衔接《环境保护法》,全面吸纳“水十条”有关内容。
法律责任从22条增加到31条
与此同时,环保执法从严的趋势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体现。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现行的法律从22条增加到了31条。对此,环保部称,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行为处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排污、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无证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连续计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实施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此外,征求意见稿将三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纳入按日计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现行法律仅一处处罚上限达到百万元,征求意见稿中将处罚上限定为一百万的条款多达9条。其中,征求意见稿强调,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进行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水污染行为造成的影响是修复水体的成本较高,但原来的罚款往往偏低,因此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水污染比大气污染还要突出,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并且“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实际上已经在向国际接轨。”马军说。
(本文综合中国环境报、一财网、澎湃新闻、每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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