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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PP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目前尚没有官方意见。笔者看过多个咨询机构做的PPP项目案例,发现企业所得税都按常规企业的计算方式征收25%,如下图案例,某政府付费模式PPP项目,营业收入全是政府付费,其所得税占到了政府付费的12.85%,增值税及附加占到政府付费的3.26%。
笔者认为这种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是严重错误的,分析如下:
PPP项目的收益回报机制有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由项目公司从市场获得经营性收益,与市场上其他企业没有本质差别,按规定纳税即可,税后利润能够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要求。当税后利润现金流不能够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要求时,就需要政府财政提供缺口补助,这属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对完全没有市场化运营收入的项目,则完全由政府财政承担付费责任,这是政府付费模式。
对这两种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公司,如果将政府财政付费收入也等同于市场其他经营收入,那么就相当于对该部分收入计征25%企业所得税,而这部分征税又必然转嫁给政府,政府必须要再增加25%的付费才能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要求。
对PPP项目来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本质之一是借贷关系,社会资本用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为政府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向政府或社会提供了服务,政府承担相应的还款付费义务。这种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的设立,本来就不是为了获得高额市场化经营收益,而只是达到比银行利率略高的收益,所以本身就没有多少企业经营所得需要纳税。
那么SPV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征收呢?经笔者多方查证,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最为适用SPV项目公司的情况。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SPV项目公司获得的政府付费收入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并且对PPP项目支出均纳入了政府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并经人大审议通过,符合第(3)条适用范围,应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此文件是2008年发布,当时这种PPP模式所定义的SPV项目公司只是特例,所以只提到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PPP项目公司的政府付费或补助责任能够列入预算管理,是因为本质上为政府承担了相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职责,所以完全符合文件所定义的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同的组织类别)。
如果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个文件依据,就是要对此征税,那么换一个角度来说,地方政府相当于付出投资回报率(如8%)的成本外,还多承担了额外的25%所得税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相当于国家从地方政府的口袋里掏钱。地方政府本来就财力有限,推行PPP模式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缓解
地方债务压力,这样再征税有必要吗?
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显然最好也不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正是因为使用者付费不足,才需要政府进行缺口补助,如果对使用者付费收入征收所得税,必然要相应增加缺口补助,因而也完全没有必要征收。
目前大部分PPP咨询机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计算都存在错误,给地方政府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所以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统一明确PPP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凡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都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推动PPP模式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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