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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06-17 08:31来源:建设科技杂志作者:宋凌 宫玮关键词:绿色建筑节能环保建筑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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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发展绿色建筑对转变我国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工程之一。我国自2006年发布第一部符合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关注和解决,以便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在未来能够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1、绿色建筑推动政策陆续出台

为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建筑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月1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之后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继发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任务。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在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中期目标。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我国“十二五”期间应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和2020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将分别达到20%和50%,并明确主要通过“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所谓“强制”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直至所有新建建筑提出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见图1)。所谓激励“激励”主要是通过出台财政奖励、贷款利率优惠、税费返还、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见图2),激发绿色建筑开发建设和购买的积极性。

2、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是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初期最主要的抓手。为规范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自2007年起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申报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并陆续批准了35个省市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标识评价机构基本覆盖全国,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机构形式。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5年10月发布了《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提出了逐步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目前天津市已开展了相关实践,其他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实践途径。

3、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6年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经过八年实践,在2014年发布了修订版,并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标准,绿色工业、办公、医院、商店、饭店、博览、既有建筑改造绿色、校园、生态城区等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以及绿色超高层、保障性住房、数据中心、养老建筑等技术细则也相继颁布或启动编制。此外,全国已有25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标准正向全寿命周期、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点、由单体向区域的几个维度充实和完善。

4、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逐年迅速增加

我国自2008年4月正式开始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以来,绿色建筑项目数量逐年迅速增加(见图3),标识项目数量和面积的年均增速分别达到了120%和160%,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已累计评出标识项目4071项,总建筑面积约4.72亿平方米。

5、绿色建筑科研逐步深入,技术应用日渐成熟

国家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就启动了有关绿色建筑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十二五”期间将绿色建筑研究作为主要领域给予了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近年来也特别开辟了针对绿色建筑的研究方向。通过一系列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有力推动了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应用,为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奠定了基础。此外,可再生能源利用、外遮阳、雨水集蓄、市政中水、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技术在部分地区已逐步被强制推广应用,加之“被动技术优先、主动技术优化”等绿色建筑理念的认识不断深入,许多增量成本低、地域适应性好、技术体系成熟的绿色建筑技术逐渐被市场接受,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逐年降低(见图4)。

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化和延伸,但其工作依据仅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绿色建筑相关工作难以有效统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相关政策执行力度降低。目前,江苏省和浙江省先后开展了绿色建筑的立法工作,分别颁布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天津市在修订后的《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中增加了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通过制订或完善法律法规,使推动绿色建筑工作有法可依。

原标题: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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