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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4月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典型案例及分析实用干货奉上!

2016-06-19 09:13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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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案件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仙游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三、案件启示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而在新环保法出台前,这类案件的办理,环保部门执法部门需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无法起到实质性的警醒作用。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案例二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超标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电厂)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主营热电生产项目,主要设备为240t/h、130t/h燃煤锅炉各一台,分别配套发电机组60MW、25MW各一台,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排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要求,梅山电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但该电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同时,该电厂排放的烟尘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对烟尘治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2015年4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现场检查,并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其240t/h燃煤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超标1.25倍。针对梅山电厂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5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7月17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9万元罚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对该电厂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仍然超标。对于复查超标排放行为,7月23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7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2次复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仍超标排放。南沙区环保局于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8月12日,南沙区环保局向梅山电厂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计罚日数共计26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234万元。8月13日,梅山电厂向南沙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9月7日,南沙区环保局依法组织听证,于10月13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维持上述处罚金额。梅山电厂于2015年11月24日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区环保局向该电厂送达第二份《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计罚日数共计35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315万元。该电厂已再次申请听证。

2015年8月1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3次复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未超标。该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终止,本次按日连续处罚结束。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三、本案启示(一)准确把握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的计算问题

本案涉及两次按日连续处罚,对计罚日数的计算需要对有关规定的准确把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即正确的计罚时间是:从第1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次日起至第1次复查之日止为第1次计罚日数;第2次计罚日数应该是从第1次复查之日的次日起至第2次复查之日止,以此类推。

在按日计罚周期内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时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2号)规定,计罚日数是一个连续的起止时间,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存在停产停业或达标排放的日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梅山电厂在第1次连续处罚听证时提出扣除2015年6月7日14:50至2015年6月10日2:50共4天期间的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原标题:环保部通报4月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典型案例及分析实用干货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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