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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生态经济实施方案(附项目表)

2016-06-20 08: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经济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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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等政策支持,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实现创新。同时,加强运营监管、科技人才、技术研发创新。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积极配合自治区推动开展的各项工作。

1.财税金融创新。生态经济企业上市成功后,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用于在南宁市投资扩大再生产的,按“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设立服务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争取将南宁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中关村税收优惠扩容试点。(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2.投资政策创新。项目投资和建设实行看板管理,采取预备案、红线代理单、容缺预审、条件后置等措施。各级政府授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生态经济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同步下放。推出生态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与治理重大项目工程包,对该类工程包给予财政补贴优先补助。贯彻落实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的优惠政策,对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一次性前期工作经费奖励。(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城乡建委、财政局)

3.价格政策创新。建立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半价优惠。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应尽快按规定开征。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在创新体制机制上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工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环保局)

4.土地政策创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对于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配合自治区在南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利用国家在广西35个石漠化片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土地指标交易,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重大项目通过竞价方式购买土地指标。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政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享受该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采取及时调剂、申请提前使用定额、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等方式,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5.产业政策创新。配合自治区对在广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广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用于技术研发。(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环境政策创新。配合自治区探索建立区内生态补偿机制,上下游城市以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为主要标准,下游城市按年度给予上游城市一定生态补偿。配合自治区实行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平台。(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7.运营监管创新。运用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方式,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乡镇、村级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建设和运营。(主要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8.科技人才创新。配合执行自治区出台的生态经济人才、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9.技术研发创新。配合执行自治区出台的生态经济技术研发鼓励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强化资金投入和资源整合

加强市级财政政策支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生态经济发展,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做好本级财政重点支持生态经济发展的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在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配套资金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发挥社会资本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

(五)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引导各县区开发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定位推进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区域发展格局,努力争取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试点。

(六)加强开放合作

加强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借助于“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南宁市生态经济。

(七)加强督查考核

配合自治区建立体现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制度。依法建立完善“绿色GDP”综合考核考评体系,将生态经济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情况作为评价县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保护责任审计办法。我市参照《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督促检查制度》(桂政函〔2015〕256号),加强对生态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八)加强工作具体落实和协调配合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一系列文件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步推进落实。对于文件尚未完善的目标任务,要根据实际做好完善;对于近期能够完成的工作,要明确实施节点和具体时间;对于长期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总体完成时间。主要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牵头、协调责任,督促其他责任单位开展工作。其他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配合好牵头单位,合力推进各项工作。涉及生态经济发展的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增强责任心,主动作为做好分内工作。生态经济发展工作包括企业、项目、专项工作等涉及到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主动承担相关责任。我市参照《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信息报送制度》(桂政函〔2015〕256号),加强对生态经济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延伸阅读:

河北邯郸:关于加快打造超千亿元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附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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