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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PP项目融资实践一席谈

2016-06-20 09:02来源:PPP资讯作者:柏文喜关键词:PPPPPP项目融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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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多层次的PPP融资市场的形成。

不同性质的资本具有不同的特质和诉求,而项目股本金融资、项目贷款以及项目建设期、运营初期和成熟期的融资需求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可以对应于不同性质的资金来分别满足项目风险、投资收益以及流动性需求的匹配。因此,多层次的PPP融资市场以及丰富的融资产品与融资工具的相互搭配,才能解决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资金需求。对PPP项目融资而言,一个开放的、多层次的PPP融资市场的形成是十分必要的。

3、立足现实,调整诉求,合作发展。

PPP模式作为合理划分市场和政府边界、实现政府与市场双向规范运行的公共品提供方式是符合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这一大方向的,顺应形势,抢占市场份额也是各方参与者可持续发展乃至实现业务转型的必然选择。因此立足PPP市场现实,适当调整自己的利益诉求乃至市场定位才有利于弥合各参与方的利益“鸿沟”。比如固定收益承诺和明股实债实债不被允许,在股本金融资阶段则可以结构化的安排来让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都各得其所。债权融资阶段政府方不允许担保,但股权融资阶段的担保却可以有效促进项目落地,相对于以往的政府负债搞建设来说,应该是对政府负债风险的极大的降低。风险偏好较低的银行、险资、国企等机构可以和风险偏好较高的机构与民企搭配起来,各施其长,实现合作发展。

第四、答疑部分

1、PPP项目中为什么金融机构通常占了投资的最大部分,却不是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在PPP项目融资中,谁承担的风险大,谁就拥有主导权。担责才有权力,也就是说,劣后者才是PPP融资的牵头单位。金融机构的本性是规避风险,永远是搭车本色,故无话语权。一些金融机即使以“股+债"的形式承担了项目90%的投资额,以其规避风险的本性也绝不可能拥有项目主导与决策权。这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否则银行成大部分企业的主人了,就没企业家了。而事实上,银行家就是银行家,永远成不了企业家。

简单而言,谁劣后,谁拥有主导权。

2、银行如何参与PPP项目融资并有效防范PPP项目的融资风险?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运行和监管,银行在逻辑上只能参与项目贷款,并按照银行内部的风控标准对项目贷款进行审慎决策。但是这一点也不绝对,商业银行法并不禁止银行运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所以自有资本是银行参与PPP投资的一个方式。但这肯定不会成为主流,因为银行主要是依靠负债和运用财务杠杆来赚取利差的,否则银行就变成投资公司了。当然,目前的行业监管规则允许银行管理的理财资金作一定的非标资产配置,这个也会成为银行以表外资金参与PPP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之一。但其前提是解决好流动性问题,并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比如以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的形式来进行股权投资或者以委贷的方式进行债权融资。

由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风险不同,银行对PPP项目融资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风控要求。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在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固定收益的类存款产品,导致银行在参与股权融资方面也呈现出非常严重的获取固定收益的类债权融资倾向,通常会以优先股等夹层融资的方式或者明股实债的形式参与,或者要求劣后投资人、政府平台对其本息安全提供增信措施。这是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通常的风险防范措施。

像平安、中信等一些金控集团在作PPP业务营销的时候,旗下各业态能够进行整体营销,实现较好的协同和配合。但不同业态的风控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保险资金对风控要求就比较高,对“安全垫”也有较高的要求。而中小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更加灵活,往往能够通过自己控制的平台比较容易的实现投贷联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收益。

3、PPP项目融资中金融机构的风控措施通常有哪些?

按照我的理解,除了选择好项目,做好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流程以外,可能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1)作好结构化的风险安排,选择好投资合作伙伴,标准是能够承担劣后角色,充当比较厚实的安全垫

(2)做好风险转嫁和相应的增信措施,比如明股实债就是一种风险转嫁的安排,而必要的增信也是不可少的。

(3)选择好强有力的项目承建方和运营方。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风险很大,运营方的专业水平也直接关系到运营期的风险。比如与中建一局这样的国家队合作,基本可以排除项目建设期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风险,而与港铁这样的专业地铁运营方合作就可以有效降低轨道交通的运营期风险。选择好承建方和运营方是一种比较靠谱的避险措施。

4、对PPP项目融资风险全部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说法的批驳

有人说因为PPP项目融资中金融机构的投资占了绝大部分,所以金融机构是项目风险最大的承担者,这个肯定是不对的。因为运用财务杠杆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而杠杆的运用意味着必须进行风险对冲与转嫁,风险对冲与转嫁本身就是风险管理,所以说金融机构是风险经营和管理机构也是恰如其分的。PPP项目融资中由金融机构作风险兜底的说法是很荒谬的,金融机构自身进行风险兜底就变成投资公司了,不成其为金融机构了。地方本级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同样也是出于地方政府利用外部资本,减轻政府自身负债,以转嫁政府投资风险的制度安排。

金融机构不转嫁风险而自担风险,也就是说只使用自有资本而不使用财务杠杆,那么做大作强的企图就相当于拨着自已的头发上天。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自拨其发最多只能掂起个脚尖儿。金融机构的脚尖儿高度是"自有资本+风险拨备",能拨多高是很显然的,因为自有资本和风险拨备是有限的。靠拔着自己的头发是上不了天的,这个比喻未必恰当,但道理如此。羊毛出在羊身上也是基本常识,不可能因为金融机构去“捋”了实体企业的“羊毛”,就说这“羊毛”出在金融机构身上,这明显不符合基本常识与商业逻辑。金融是需要技术支持的,但不能因为技术或者因为强调技术而否认基本的常识。

无风控,不金融。

结语:PPP业务需要大家合理分工和分担风险,自施所长,通力协作,才能推动这一业务的进步与发展。但良好合作的前提,是需要厘清自己的本位与角色,这样才能高效沟通、真诚合作。政府不能太狠心,把投资条件定得过于苛刻,否则你的PPP项目就成了路边没人摘的苦李了;投资机构也不能太贪心,不能过于追求高收益,因为PPP项目提供的是公共品,社会伦理和商业伦理都不支持过高的收益,只能细水长流,获取相对合理的收益,否则你拿不到项目;相关金融机构也要作好自身定位,股权投资就要承担股权投资的风险,不能只想着高收益而不承担风险,这种单边的利益也是不符合商业伦理的。根据项目进度按时将投融资到位是各投资方和金融机构的事,按时支付进度款的责任方则是项目公司也即业主,而按时、保证质量完成项目建设肯定是施工方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建一局

原标题:PPP项目融资实践一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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