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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修法: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 由排污者或区县政府修复

2016-06-24 08:27来源:浦江头条关键词: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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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针对污染天气,修订草案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民生活离不开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生产性污水外运过程中偷倒偷排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鉴于上海目前污水管网建设已经比较完备,禁止生产性污染外运处理在实践中是可行的,此次的修订草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随着各地学校土壤污染等新闻的被爆出,土壤污染引发各界关注。修订草案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额,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及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意识,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根据修订草案,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

修订草案还规定,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查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此次的修订草案规定,上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上海拟修法: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由排污者或区县政府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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