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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2017年省节能降耗专题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27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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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能效对标试点企业或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参考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国家和省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目录中的应用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按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5.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试点行业。

6.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运单位。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不含深圳)、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不含深圳)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

采取补助方式,按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核补。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屋顶资源提供方,单一项目装机容量必须为1兆瓦以上且在2015年10月-2016年7月期间并网验收。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已获得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在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3)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含);能效对标试点企业或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申报主体应为参与能效对标试点的企业或已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试点企业。以上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

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

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应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企业类项目总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上(含),公共机构类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改造使用的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应为2级以上能效水平,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的三相10KV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

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应为我省已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的在建、拟建或已完工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

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申报主体为与省或地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省万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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