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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 处置不当最高罚十万

2016-06-29 15:43来源:济宁新闻网作者:满广宇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济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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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建局获悉,《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出台并正式实施,若有单位及个人再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将面临严肃处理。

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到住建局、规划局、城市管理等部门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产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量装载、车辆密闭不严、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上路、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得驶出工地;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隔离、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免扬尘污染环境;所有裸露建筑垃圾一律覆盖,所有片区、工地内道路一律硬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

此外,不仅商业开发项目需报备至相关部门,公共设施建筑也包含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河道清挖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核准的,在申请人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后,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及企业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要受重罚

对于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并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若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将处3000元以下罚款;若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若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将处200元以下罚款;若有第三项行为,将处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筑垃圾管理适用范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开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任何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并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原标题:济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 处置不当最高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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