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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2016-07-08 13: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水资源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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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广西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修复和涵养城市水生态、水资源,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加快完成全区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重点抓好南宁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海绵城市试点区的建设工作,到2017年在全区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片区和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

(二)稳步提高城市建成区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率。2016年底前,全区城市建成区2%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18年,全区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三)按期完成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南宁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完成试点建设,达到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城市雨水管理水平国内领先、城市排水(雨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得到有效保障、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体系基本确立的建设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地在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和目标,并将有关控制目标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成果,并单设章节进行说明。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总流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编制专项规划应基于排水主干管的汇水范围进行排水分区的划分,并确定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的。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要提出2016年、2018年、2020年设目标,并不得低于本通知所提出的全区目标。编制详细控制性规划要将所在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地块建设要求和项目的布局、规模。划定城市蓝线时,要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格局以及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2016年6月底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要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其他各市要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明确建设计划。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地形地貌、水资源分布、降雨特性及排水设施现状,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区域和建设项目,落实主要控制指标和目标,建设计划应能支撑2016年、2018年、2020年阶段性目标的实现。2016年6月底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完成三年项目滚动计划,项目滚动计划要明确一段时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2016年10月底前,其他各市要编制完成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

(三)统筹有序建设。自2016年起,各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改造等进行区域整体治理,以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治理黑臭水体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南宁市要重点抓好青秀区、五象新区、江北片区等试点区建设;在自治区级试点城市中,柳州市要落实好柳东新区和旧城区、桂林市要落实好临桂新区和两江四湖以及会仙湿地、梧州市要落实好苍海核心区、北海市要落实好涠洲岛和海洋产业科技园、防城港市要落实好防城区和港口区、玉林市要落实好玉东新区和旧城区、百色市要落实好龙景区和百东新区等试点区的建设工作;其他各市要根据规划建设需要,选择一个以上试点区域进行建设。

(四)严格规划实施。各地要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把新建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审核要件。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用地、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完善标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以国家制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为导向,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自然环境现状,抓紧修定完善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内容和技术性要求,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六)鼓励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建设。鼓励各地积极借鉴国外和外省(区、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先进理念,立足实际开展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规划,更加注重与周围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运用低成本乡土材料和自然生态的方法,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县城和小城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大力推进海绵型县城建设,积极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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