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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欧洲

2016-07-15 13:43来源:地下水环境作者:贾晨夜关键词:土壤保护政策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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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修复污染场地,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的草案。该草案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该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提高公正意识并促进与土壤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交流,包括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场地的最佳技术。

欧盟委员会的目的是逐步建立针对历史性土地污染的基于风险的管理战略,这一渐进的程序包括收集所有成员国的土壤污染程度资料,评估相关风险,进而确定优先修复的场地。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呼吁制定土壤保护战略。在此之前,尽管欧盟政策中已有了与土壤保护相关的规定,如水、废物、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污染防治以及自然保护等相关领域,但在欧盟层面从未出现过旨在保护土壤的政策。为肯定成员国在土壤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上的努力,控制跨国界的土壤恶化趋势,保护水陆生态系统,并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建立一个专门保护土壤的管理框架是必要的。

英国根据《污染场地法规》所指定的政策,采用了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管理污染场地。当发生如下情况时,需要采取相应的修复行动:污染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实际的或潜在的风险;在考虑了场地的实际或预期用途基础上,有适当的和经济可行的方法处理的土地;修复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德国1998年联邦会通过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联邦土壤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联邦土壤保护法》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或恢复土壤功能,具体包括:

(1)每个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有防止土壤污染和清除土壤的义务;

(2)联邦政策有权基于土壤的价值和有关要求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

(3)就如何对清除污染进行调查和规划以及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将行政机关的权限放在了突出的地位;

(4)规定了农业土地利用的内容;

(5)规定了相应的专家和调查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规定了关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修复的具体要求。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

(1)规定了污染的可疑地点、污染地和土壤退化的调查和评估,规定了抽样、分析与质保的要求;

(2)规定了通过排除污染、防止泄露、保护和限制等措施来防范危险的要求,以及有关整治之调查与整治计划的补充要求;

(3)对防止土壤退化的要求进行规定;

(4)详细规定了启动值、行动值、风险预防值以及可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

原标题:土壤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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