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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

2016-07-18 11: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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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自治区、各盟市要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规范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自2016年起,要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区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类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出台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每年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公众参与。

自2016年起,自治区将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水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16年是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对全区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盟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和工程项目,于2016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根据《防治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2016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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