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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额的跨期使用
从国际碳市场和国内试点经验可以发现,不论是采取免费分配还是拍卖分配的方式,配额过剩是碳市场交易初期最容易发生的问题,也是影响碳市场价格平稳性的最大隐患。允许碳配额的跨期储存是平滑各期配额价格的有效手段。此外,允许配额储存对于企业跨期进行碳资产管理、降低减排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试点均允许控排主体跨期储存配额。《暂行办法》明确全国碳市场配额可以存储,但具体规则有待明确。目前各试点地区均规定前一年的配额可以全额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其中,只有湖北附带规定结转的配额必须是通过市场交易购入的,换句话说企业如果需要将免费分配得到的配额结转之下一期,就需要先卖出再买入。这一规定增加了表面上的交易活跃度,但是对于优化价格发现能力并没有显示出很大的作用,因此预计全国碳市场并不会采纳。
此外,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试点市场交易主体的剩余配额是否能在全国市场继续使用,是各试点地区政府主管部门、交易机构、控排企业以及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话题。如果不对原有配额进行结转,则可能对过渡期试点市场的平稳运行造成巨大的冲击,就如2008年EU-ETS第一阶段末由于配额无法结转至下一期使用,导致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跌至0,在欧盟政策制定者、国际社会,以及相关研究人员中激起了巨大的争议。然而与EU-ETS在2008年的情况不同,我国目前有7各试点市场并存,市场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按2016年6月27日收盘价,最高的北京市场碳配额价格为54.77元/吨;最低的广东则为9.32元/吨,而一个月前上海市场还曾出现过4.21元/吨的超低价格),此外不同试点市场的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以及排放核算标准不同,导致市场之间交易标的并不完全等价。即便是同一市场上的不同企业,也可能有的企业持有的配额是免费分配得到,而有的企业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因而持有成本也不相同。可见全额等比例结转无法满足公平性的标准。
此外,由于试点市场独立运行,互相之间,以及试点市场与全国市场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如果确定全额结转,很难预测试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会使全国市场运行初期配额供给总量脱离主管部门的控制,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以及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中设定的全国碳市场行业、企业覆盖范围,与现有试点市场并不一致。尽管在新的履约年度中(2016年7月~2017年6月),各试点市场均参照全国市场的标准调整了纳入企业范围,但仍可能存在不一致。对于纳入试点市场但没有被全国市场纳入的企业,因其不再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所以其持有的配额如何结转,且结转后如何处理也成了问题。
最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原有试点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结转获得了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因此在相同的配额分配标准下,就比没有参与试点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包括非试点地区,以及试点地区没有纳入试点市场但被纳入全国市场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种优势是否合理,也需要探讨。对此特别需要明确的一个观点是,没有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并不表示其没有承担减排任务。事实上“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在国家和地方减排目标的引导下,各行各业均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减排,只是被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可以利用碳交易机制更为灵活地安排其减排行动。
可见,在确保市场公平性的前提想,尽量避免对已有市场平稳性的冲击、实现试点市场向全国市场的有序衔接,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国家方案没有明确的时候,试点市场对未来配额的结转事项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上海规定2016年之前的配额可以分三期逐步结转为2016~2018年配额;天津则规定原有配额可以全额结转至2016年后使用;而北京则是规定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持有的配额继续有效,可以逐步卖出配额,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则待国家方案出台后执行。
考虑到不同试点地区之间、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以及同一试点市场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性难以同时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由试点市场分别自行消化剩余配额的方式也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具体可以由试点地区碳市场主管部门在试点结束之前按照固定价格回购剩余的配额;回购价格按照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成交量对应的交易均价确定。回购之初可由全国市场向地方有偿分配配额收入进行抵补,或者由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以资金或者配额的形式部分进行补偿。
三、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自愿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核证并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后,可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可以在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用以抵消(offset)碳市场控排企业的排放量。碳市场引入CCER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延伸碳市场的作用。这一做法肇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发展中经济体碳减排,并可以向发达经济体的碳市场出售获利。
从图1可见,七个试点地区中只有湖北的CCER总规模较大,从全国总体来看CCER主要来源于非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各试点地区为了促进本地减排目标的完成,同时避免低成本的CCER大量涌入市场造成的冲击,因而对CCER的使用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使用比例上限、自愿减排项目时间与来源地限制,以及项目类型限制等[11]。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由于所有地区都将被纳入碳市场,因此CCER的地域限制将不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CCER对配额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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