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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保约谈可否增加党委负责人?

2016-08-03 09:1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贺震关键词:环保环保部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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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和各地环保部门相继约谈了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目前,约谈的对象大都是地方政府负责人。随着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的确立和环保形势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环保约谈制度可以进一步深化,既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更要约谈地方党委负责人。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成为全党的行动纲领和奋斗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是对全党和各级政府的共同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过程。作为一项涉及全局的复杂工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在更高层面上统一部署,以更大力度加以推进。由此可见,加强环境保护是党委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而约谈党委负责人也应该成为可能。

2015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指出,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其后,国家和各地在制定或修订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工作中,都在认真贯彻实践这一要求。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中办、国办颁行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江苏等地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时,均明确了地方党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政府责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的规定。首次把规范党政负责人环保职责的条款纳入环境法律修订草案,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此法一待全国人大通过,将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明确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这些都表明了中央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信心,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和制度导向。可见,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党委的责任和义务,党委领导要真抓实干、亲力亲为。

笔者认为,相较于政府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在环境保护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约谈党委负责人执行力度更大,效果更显著。在一些地方,重大项目上不上,要不要采取环保措施,投入多少资金,往往是由党委来决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成因复杂,看似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决策不当导致的。我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原因就在于党委“一把手”政绩观扭曲,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顾当地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未经科学论证和严格环评,盲目拍板引进污染项目。实践证明,一个地方企业敢于肆无忌惮地非法排污、严重的环境污染迟迟得不到治理,其根源也一定在党委主要领导身上。可见,在现实生活中,相较于政府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在环境保护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要想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一定不能让党委负责人置身事外。约谈党委负责人震慑力更大、执行力度更大、落实的效果会更好。

“党政同责”的原则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它扭住了问题的关键,切中了问责的要害,抓住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牛鼻子。当前,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运用环保督察、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手段,笔者建议,应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纳入约谈对象,建立媒体和公众共同监督的约谈模式,促使党委主要领导不仅要做地方经济发展的指挥者,也要做地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对环保工作真重视、真抓。

在“约谈升级”的同时,还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铁面追责”,力戒地方党委负责人不痛不痒地“承担领导责任”的现象,防止党委环保责任被虚化。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约谈后监督机制,结合媒体曝光等手段,通过舆论的力量推动和监督党委、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由此,必将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原标题:环保约谈可否增加党委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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