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6-08-15 17:07来源:上海市环境保局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保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对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方环境监测委托服务和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监测机构和运营机构以备案管理的方式实施行业统一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2月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对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明确提出了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发展目标,即: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

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将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市列为第一批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试点省市。为做好试点工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表明本市环保部门将以积极、审慎和包容的态度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逐步形成政府环境监测力量与社会检测资源的良性互补,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自适应体系建立,使本市环境监测事业逐步实现规范管理、合作共赢和全面提高。

二、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共24条,分别就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管理原则、服务范围、职责分工、备案要求、备案效力、备案机构和委托方的义务、信息公开要求、扶持与监管、责任追究、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关于制定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已将《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4〕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业统一管理具有指导、支持作用的内容予以借鉴和吸收。

2. 关于服务范围:该办法以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为依据,规定了在当前管理要求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类别,主要涉及排污企业自测、环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以及环保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等。

3. 关于备案要求和服务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检测机构和运营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机构信息变更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备案效力,重点是突出备案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在环境执法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办法明确了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义务和保密义务,以及委托方义务等内容,并对服务信息报送、合作或分包限制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关于扶持与监管:该办法通过单设“扶持职责”条款,对环保部相关指导意见中扶持社会化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和技术进步的内容给予了积极响应。在建立监管机制方面,明确了对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随机抽查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强调了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以及与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机制。在强化问责机制方面,该办法分别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从业个人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查处和移送机制做出了规定。

5. 关于责任追究:该办法规定了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委托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对于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在环境监测服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相应的连带责任和追加处罚的内容。

6. 关于诚信体系建设:该办法依据环保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个人在环境监测服务中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规定,并采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事前信息查询和事后数据归集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个人环境监测服务诚信档案。

7. 其他说明:该办法有别于《行政许可法》有关设置行业许可的限制性规定,强调了以备案方式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及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表明了环保部门将以积极、审慎和包容的态度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改革思路。同时,为了维护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防止在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机构垄断行为,本办法不对机构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等设置等级或门槛,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从基础能力起步,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并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避免单纯追逐市场利润,或不顾自身能力盲目快速扩张业务范围。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标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环境监测查看更多>环保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