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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问题突出,成为很多地方不容忽视的一个客观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从去年开始,河北省便开始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立法。
在日前闭幕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高票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但填补了河北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立法空白,也将从立法层面为今后破解垃圾围村、农村面源污染等问题提供依据。
《条例》出台有何意义?
创制性立法,符合河北省情,填补多项空白
由于历史原因,河北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普遍存在,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大量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城市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也极易造成农村地区环境污染。
“缺乏法规和制度的监管,显然不能适应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说,目前,河北正在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迫切需要一部适合河北省情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关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立法不仅在河北省是空白,在全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有关乡村环境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各单项法律,各省并没有专门针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目前没有上位法。”周英说,《条例》从开始立法调研到正式出台,历经三审,历时两年,“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乡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农村环保事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一部适合河北省情的法规,《条例》共7章、45条,其中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3章包含了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的12项专题活动,如道路硬化、厕所改造、畜禽养殖、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田园绿化等内容。
这又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乡村环保法规。
“比如针对垃圾‘上山下乡’现象,《条例》做了多条规定。而针对近期国务院公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控制农业污染,《条例》就做出了多项前瞻性的规定。此外,为了促进各项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条例》还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方面的处罚权。”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说。
有哪些针对性规定?
禁止将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外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填埋
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农村垃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禁止向农村转移垃圾
“当前将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向乡村转移以及跨行政区域转移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立法调研中,多位常委会成员及专家就提出,《条例》应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袁刚说,《条例》充分吸收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禁止跨行政区域倾倒或者填埋。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原庆丹则指出,与城市相比,农村点多面广,执法力量薄弱,很多在城市行得通的环境监管手段到农村面临“失灵”的尴尬,“《条例》的出台,使农村环境监管有法可依,这些禁止性的规定让乡村环境执法挺起了‘腰杆’。”
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袁刚表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控制农业污染,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河北要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与时俱进,《条例》在土壤污染防治上,做了多项前瞻性规定。”
如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此外,条例还要求,农作物秸秆及树叶、荒草等要妥善处置,不得露天焚烧。
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重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业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目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薄弱环节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周英介绍说,针对这一现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并且,《条例》还提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应当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周英说。
在周英看来,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实现城乡互联互通,这是一个“很硬的条款,要求很高,含金量也很高。”
此外,河北地形条件比较多样,各地农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搞“一刀切”治理。《条例》在要求各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也提出要因地制宜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建立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对权责做出哪些规定?
赋予乡镇政府处罚权,规定村民参与乡村环保的义务
为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便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方面的处罚权,对损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在村庄通道随意倾倒、堆积垃圾,喷涂广告等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
“《条例》将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既便于各项治理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又是对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下放的回应。”周英说。
在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权的同时,《条例》还提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不是政府一肩挑的工程,不可能脱离村民的积极参与。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家园清洁、田园清洁和水源清洁的工作,制定并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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