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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一些思考和设想

2016-08-18 08:39来源:环保人微信作者:黄荣 环保人关键词: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保机构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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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物排放增长量一旦与工业增长量挂勾,地方政府要必须要对本地区工业发展作好科学规划,慎重考虑新建工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代价间的“性价比”问题。一个新建项目,可以为本地带来1%的工业增长量,但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增量若高于1%时,对工业较发达,环境质量已经明显受到工业污染影响的东部地区,经济效益和环境代价不匹配应当放弃。但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小,环境承载力仍较大的西部工业欠发达地区,为发展的需要,则应当适应放宽对“性价比”要求,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污染物排放指标与经济增长指标挂勾后可以有效的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不再片面考虑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代价。同时,也能促使地方政府主动淘汰一些污染大、能耗高而经济效益低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二)环保部门以环评手续为项目“准生证”,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身份证”,助地方政府完成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前面提到,地方政府要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以尽到落实环境责任的义务。要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则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拟定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垂直管理后,虽然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上收到省一级管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监管的力量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但可通过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这两个重要抓手牢牢掌控辖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增量和总量,从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拟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具体方法一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项目的环境“性价比”进行把关,并确定年度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将辖区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各企业的环评文件、上一年度排污情况等进行科学分配。三是通过排污许可证明确限定辖区内现有企业分别排放的主要染污物因子、浓度、年度总排放量。三方面的措施到位后,在企业守法排放和不发生重、特大事件造成污染物事故性排放的情况下,污染物年度排放量应当是可控的。

同时,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地方政府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新建污染减排项目削减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为新建项目腾出排放空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环境责任考核加分。

此外,在时机成熟时可适时引入排污权交易,进一步促进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入污染物排放。

(三)监察、监测机构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确保各地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垂直管理后,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应作为省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根据环保法规、标准和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许可证监督企业守法排污。

对于守法的排污企业,由监察、监测机构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或监督性监测获取该企业排污数据并提供给当地环保部门核算其年度排污量,再由地方环保部门汇总统计辖区企业总排污量。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则由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立案完成调查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地方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量纳入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统计。这样的模式下,违法企业不但受到环境监察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将受地方政府监管压力,促使其有问题必须马上整改解决。真正实现环境监察、地方环保和地方政府三方面共同监管。

三、预期的结果

上述的设想是重新设定了地方政府、地方环保局和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地方政府通过每年拟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对辖区工业发展、城市发展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总体调控,从而控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保障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地方环保局则根据拟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对辖区工矿企业具体管控,以排污许可证框定各个企业的排污强度和总量,实现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序增长或削减。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主要则是监督企业,按标准按总量要求规范排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通过三方面共同的监管,相信企业的排污会得到有效的管控,遏制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趋势。

以上是笔者对垂直管理的一些思考和不成熟的想法,是想为垂直管理制度的设计提供一点思路。这些想法要用于实践也需要一些基础条件,如各地是否能较为准确的核算出当前辖区内所有工矿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等。但笔者认为,核算排污量已有多年的减排工作为基础,相对于核算辖区环境容量而言应该较为简单,这也是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以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调控基准而不以环境容量作为参照的原因。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见谅。

作者:广西灵山县环境保护局黄荣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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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垂改:关于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的一些思考和设想(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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