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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以《70余部法律法规难治渤海污染》为题报道了日益加重的环渤海污染。报道称,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表示,从1996年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算起,我国着手治理渤海污染已有20年时间,但这20年正是渤海污染程度持续加重的20年。法律法规不断增多,达到70多部,但依然治不住渤海污染。这让人不得不深思造成此种现状的根本原因。
自上世纪末,以钢铁、石油化工、重型机械为代表的各类重工业企业开始向京津唐地区集聚,该地的工业生产规模日益壮大,成为了全国第二大综合性工业基地。在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负面效益也日益突出,环渤海地区的生态环境系统遭到了严重破坏。
据统计,每年排入渤海的污染物达70多万吨,占全国入海污染物总量的47.7%。此外,据《2015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2014年北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近年渤海水质状况日益恶化,渤海滨海平原地区的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赤潮现象严重。
渤海沿岸直排排污口携带大量悬浮颗粒物、营养盐、重金属入海,多数渤海典型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环渤海地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不仅严重威胁了本地居民的人身健康,而且资源匮竭、环境恶化等因素导致了该地区经济发展潜力日益枯竭。
环渤海地区污染现象是由工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直接造成,该地区环境问题的产生也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长期以来,环渤海地区工业基地的布局和发展坚持了“经济发展优先”“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着重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重型工业企业,该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把经济产出作为发展的唯一要务。在“唯GDP论”影响下,经济增长成为衡量政府政绩、企业效益的唯一标准,造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失衡发展,最终产生了环渤海地区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的恶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法律70多部。随着我国环境法治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也开始对法律法规治理环渤海污染寄予了厚望。
然而,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也使各界对我国环境法治的作用与成效产生了疑问。在讨论法律法规对环渤海污染治理的效用问题时,我们不能仅通过表面现象或片面感受作出直观判断,而应当从全局出发,分析我国环境法律在环渤海污染治理中的真实现状。
一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国环渤海污染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以新颁布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不仅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理念,而且该法规定的“公众参与”“按日计罚”“区域联防联治”“奖励环保产业”等原则和制度已经在我国包括环渤海地区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极大遏止了环境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该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仍存在相应问题。由于我国环境法治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多数环境法律在制定时难以考虑各地的具体实际,而仅以宏观概括的条款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造成部分法律条款的具体操作性较差,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包括环渤海地区的我国多数地区一直以来都坚持了“经济发展优先”的理念,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在经济效益、政绩等因素影响下,这些企业组织和地方政府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的不当利益。
所以,今后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工作不仅要注意提升法律的参照性和操作性,而且要加强包括执法、司法在内的法律实施机制建设,坚决打击环境违法和环境监管失职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法律治理环境污染的功效。
环境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防线,而要全面治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不仅要坚持“运用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而且也要因地制宜发掘该地区环境治理的多种潜力。在今后的环渤海污染治理工作中,要把绿色发展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布局的依据和标准,积极调整升级产业结构,实现该地企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在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背景下,今后环渤海地区应当改进环境治理模式,从政府单维管制向社会多元治理方向转变,把企业、公众纳入到该地区环境治理主体范围内,进而发挥政府、企业、公众各自环境治理的优势,形成环渤海地区环境污染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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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渤海综合治理,审计署近期对环渤海地区5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和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3年以来,中央和5省市本级财政共投入渤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1650亿元;渤海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点位比例从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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