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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3-05-06 10:17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状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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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做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为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督,最近5年连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实地检查,制定修改相关法律19件次,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发挥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大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2022年度生态环境状况

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改善态势,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难度明显加大。

(一)环境空气状况。空气质量稳中向好,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首次降低到30微克/立方米以内,实现近10年来连续下降。全国74.6%的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标,同比增加15个城市。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连续2年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国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6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连续3年稳定达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为0.9%,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首次降低到1%以内。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治理仍需加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6.5%,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同比分别下降0.5个百分点、3.7个百分点、5.0个百分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分别超标25.7%、31.4%,秋冬季大气污染依然较重,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仍时有发生。

(二)水环境状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7%,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持续为优,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辽河流域水质良好。其中,长江干流持续3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黄河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全国地下水Ⅰ—Ⅳ类水质点位比例为77.6%,Ⅴ类水质点位比例为22.4%,部分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区域汛期污染问题突出,黑臭水体从根本上消除难度较大,一些重点湖泊蓝藻水华仍处于高发态势。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总体稳定。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比97.4%,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保持改善趋势,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81.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比例为8.9%,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局部近岸海域污染依然存在,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推动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指导132个重点县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整治,累计将1744块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1%左右。全国农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自然生态状况总体稳定。生态质量指数(EQI)值为59.6,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与2021年相比无明显变化。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3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全年完成造林383万公顷、种草改良321.4万公顷、治理沙化石漠化土地184.73万公顷。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声环境状况。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总达标率分别为96.0%、86.6%,同比分别上升0.6个百分点、3.7个百分点。其中,1类区和4a类区夜间总达标率相对较低,分别为83.1%和70.4%。

(七)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与辐射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的核事件和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稳定在每万枚1起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

(八)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113起,同比下降43.2%,重特大事件数量与往年相比基本持平,所有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但是,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态势仍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经过努力,2022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好于年度目标0.9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好于年度目标4.6微克/立方米,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好于年度目标4.1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分别减少5.5%、3.7%、2.1%、6.8%,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加强。一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制修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工作。积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举措。发布80项生态环境标准,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

二是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对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转办群众信访举报1.18万件,绝大多数已办结或阶段办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圆满完成第二轮督察,组织开展督察工作总结和成效宣传。完成2022年度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摄制,推动地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国5.2万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累计将344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联合有关方面连续3年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组织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昆仑2022”等专项行动,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3万起。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土地、矿产资源和海洋等领域督察,促进严守耕地红线,推动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2022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9.1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76.72亿元;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4.5万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16万件、3.7万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5万件;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环境损害鉴定2万余件。

(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实践,全面加强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印发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强化重大项目和能源保供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实施,组织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4.75亿元,助推企业低成本减排作用初步显现。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2万余张。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截至2022年底,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余额同比分别增长38.5%和38.3%。

(三)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力推进。一是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攻坚战行动方案,出台《“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累计完成2.1亿吨粗钢产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4.6万余个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整改。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10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指导地方精准发现并推动解决各类环境问题3.2万余个。正式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动实现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冬奥蓝”,冬奥会赛事期间北京市、张家口市空气质量每日优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25个城市新增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支持范围。市场监管总局累计完成机动车排放召回144.5万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等部门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均同比增长90%以上,全国建成充电基础设施约520万台;全国铁路、水路货运量同比分别增长4.4%、3.8%,公路货运量同比下降5.5%。

二是持续推进碧水保卫战。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开展长江经济带和沿黄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持续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全国累计划定1963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利部公布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长江、黄河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完成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农业农村部牵头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各项措施落实,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40%的年度工作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组织开展“碧海202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发布首批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三是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强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落实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和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部署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全国新增完成1.6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完成900余个由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600多个畜禽养殖大县编制完成污染防治规划,26个地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与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农业农村部新增实施95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动全国95%以上村庄开展清洁行动。

四是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处置要求。在1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8个特殊地区全面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完成全国1万余座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组织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卫生健康委开展全国医疗机构废弃物信息管理。海关总署实施“蓝天2022”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再制造产业绿色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系统治理。

(四)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力度加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绿盾2022”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印发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年度人类活动变化监测,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牵头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启动72个重点项目。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和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年)》。气象局扎实做好科学恢复林草植被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3万平方公里。水利部持续推进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并完成近期治理目标。生态环境部命名第六批106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51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五)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严格开展核电厂和研究堆项目核安全许可证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积极做好核电厂和研究堆日常监管,持续推进风险指引型核安全监管方式。55台运行核电机组、17座在役民用研究堆、19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运行,在建核电机组和研究堆建造质量整体受控。持续推动电子辐照加速器专项监督检查。圆满完成《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履约任务。

(六)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贡献日益凸显。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向大会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致辞,推动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取得平衡务实成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六氯丁二烯等6项修正案。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国际合作,积极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履约工作。

(七)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持续提升。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编写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生态环境部成功举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讨会、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持续实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大力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新增赔偿金额约40亿元。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第一披露周期约有8.5万余家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启动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推出加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延续实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原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长江等流域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审计署组织完成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改革任务,建立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新时代十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十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步履坚实,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生态系统稳定性不断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环境领域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些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彰显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一是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全国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空气质量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较大,水生态失衡问题较为严重,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持续累积,严重生态破坏现象屡有发生,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仍未根本改变。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压力依然较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转型发展任重道远,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难度加大。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2022年能耗水平较低的服务业增速大幅放缓,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未能达到年度目标要求。三是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实施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企业环保责任有所松动,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项目投资,落实环保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还有待加强。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法律普及仍有欠缺,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生态环境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薄弱仍是突出短板,市场化机制亟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支撑能力与精细化管理需求相比还不适应,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执法、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要求相比存在差距。

三、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2023年,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开展“昆仑2023”等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做好休禁渔、水生野生动物等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二)扎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践,聚焦区域重大战略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推动美丽城市建设。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推动一批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深化成果落地应用。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建立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工作。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源头防控和协同减排,统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统筹城市和农村,统筹陆域与海洋,统筹传统污染物与新污染物,统筹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推动污染防治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扎实推进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标志性战役,深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着力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深入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重点湖泊蓝藻水华治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海水养殖、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海洋垃圾监管,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着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和重点监管地块风险管控,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开展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加强对矿产开采、冶炼等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进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统筹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四)持续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开展“绿盾2023”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果。选择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五)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强化重点领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深入实施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持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核动力厂、研究堆日常监管。强化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监督、核安全设备活动现场监督。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以及运输活动、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督检查。推进区域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建设。推动构建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七)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持续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积极研发和推广低成本、高效率污染治理技术,加强科技支撑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完善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

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全力完成好年度目标任务,努力开创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奋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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