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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如何破解三十万块以上的“毒地”难题?

2016-09-01 08:46来源:赛迪智库作者:于萍 高宏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治理毒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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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当前我国化工企业需要大量搬迁的现状,如何让类似的“毒地”悲剧不再上演,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成功经验中,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

今年初,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区后,有493名学生被检查出身体异常,学生家长质疑距离学校不足百米的化工“毒地”(曾先后是三家化工企业的厂址)是引起学生身体不适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像这样的化工“毒地”还有不少,它已成为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的一个环境难题。这类主要含有重金属、电子废弃物、石化有机污染物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等四类污染物的工业污染场地、垃圾填埋场地等“毒地”,因存在严重的潜在污染,重新利用受到很大限制。面对当前我国化工企业需要大量搬迁的现状,如何让类似的“毒地”悲剧不再上演,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成功经验中,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

一、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经验

有毒土地俗称“毒地”,国际通用说法是“棕地”,最早由美国界定。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污染场地大概在45-60万块,欧洲也有几十万块。“毒地”是化工企业经年累月长期积累的产物,且污染物成分往往比较复杂,目前国际上尚无经济快捷的“毒地”治理方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曾受到“毒地”问题困扰,并相继从立法、治理资金、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土地治理,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拉夫运河事件后,美国开始高度重视土壤污染治理和开发,从上世纪80年代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主要针对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是将立法重点放在如何解决污染治理资金上,并辅之以污染分级的规定。日本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首先由农业用地开始,逐渐延伸至工业污染土地,并注重调动除政府之外的社会群体自愿治理开发“毒地”的积极性。

表 1发达国家针对化工“毒地”治理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构建“毒地”治理资金筹集渠道

美国的“超级基金”是治理化工“毒地”最有效的资金。起初,超级基金主要由对石化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和联邦财政的部分出资构成。1996年超级基金法修改后,基金则由企业(年收入200万美元以上)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从责任者处追回的款项组成。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及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可先用来支付治理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联邦政府终止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各省政府开始自行制定治理“毒地”的政策措施,自此,治理主力由污染者转换成城市开发商。为了尽可能多的开发城市的有限空间,“毒地”逐渐成为土地开发的重要目标。为获取位臵优越的“毒地”,开发商一般都会承担污染清理、资金筹集等工作。

日本的法律强制土地所有者清除污染,资金来源大部分由土地所有者负担,财务省减免清污企业的税赋。同时,日本还设立了能帮助政府共同应对“毒地”问题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可以聚集民间投资,推进区域开发。

原标题:【深度分析】如何破解三十万块以上的“毒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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