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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2016-09-12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质量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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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信息、规范发布。

1.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将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污染源等环境监测数据统一传输至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到2020年,初步实现全省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整合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气象等部门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交换、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开放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确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职责、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对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一致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

(三)自动预警、防范风险。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自动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自动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对大气、重要水体、饮用水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逐步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预测预报。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利用大数据平台及技术实现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自动预报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气象局)

2.实时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工况监控、视频监控“三位一体”监控体系,建设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智能监控平台,建立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自动监控报警机制。强化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并实现与省监控平台联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气象局)

(四)测管联动、严格考核。

1.实现测管同步,推动环境监管。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变差或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要求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开展常态化同步监测与执法;对涉嫌超标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实现现场监测、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强化秸秆焚烧卫星监控等监控措施以及无人机执法等环境执法手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发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

3.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统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要按照国家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辐射、污染源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气象局)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省级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县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并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监督性监测及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抽测。各地环保部门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培育并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服务类的环境监测活动。积极推进基础公益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和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维护等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厅)

(四)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省内科研部门、高校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及治理仪器设备,推广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深化大气灰霾来源和成因分析研究,逐步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积极探索研究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等地方标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质监局、气象局)

(五)严格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对质量控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远程质控等质量监督功能和平台,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评价和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

(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满足环境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按照关于开展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在确保监测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完成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等能力建设,提升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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