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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9-18 16: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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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七)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责任。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住宅全装修设计和验收标准。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考核督查。加大对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书,实施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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