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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处理良方:管好建筑垃圾先要打破管理瓶颈

2016-09-19 10:06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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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建筑废物偷排到江苏省太湖、南通的事件曝光后,紧急叫停建筑废物外运处置,并要求加强建筑废物源头申报管理、建立中转分拣体系、加强收运监管、落实属地消纳选择、推广卸点付费机制和建立市级应急处置场所,可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如果对建筑废物进行细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下挖泥,就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情况看,下挖泥已基本能够用于土地回用,因其约占建筑废物的60%,因此,只要下挖泥全部回用就可以实现《“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率达50%的目标。另一类是拆建废物和营建废料,约占建筑废物的40%,就是通常所说的建筑垃圾,是当前建筑废物处置问题所在。

目前,大部分建筑垃圾被偷运偷排到异地或荒郊野外随意处置,只有极少部分再生成建筑材料。为何产生如此现象?

客观上,需处理的建筑垃圾数量庞大而处理能力严重不足。上海建筑垃圾年处理量达4500万吨、北京2300万吨、广州1500万吨,全国建筑垃圾处理量达14亿吨以上。如果全部填埋处置,需要库容近10亿立方米。目前的现实是不仅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处理量的1/10,且没有几座城市拥有规范的填埋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只能自寻出路。

主观上,政府管控能力不足,相关主体存在投机、侥幸心理。建筑垃圾处理的主体包括污染者即建设单位或居民家庭、施工单位、废物运输、处理单位等。主体多,层层分包,衔接松散。缺乏相互监督,助长了一些处理主体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如建设单位为逃避污染者付费的责任,刻意压低建筑废物处理费,施工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冒险偷运偷排。在政府管控能力不足的条件下,这类投机、侥幸心理一再得逞,让偷运偷排和随意处置等非法行为肆意猖獗。

虽然总体看来,建筑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达标,且各地也在积极建章立制、探索归口管理、加速产业化和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建筑废物综合治理。但是,建筑垃圾的处置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急需尽快打破管理瓶颈。

要设置建筑废物治理前置审批。明确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写建筑废物治理,尤其是拆建废物和营建废料治理专章,要求产生大量建筑废物的建设项目编制建筑废物治理报告书,明确建筑废物处理渠道、处理方法、运输方式、接纳方意见书、建设工地临时处理与堆置场地、经费预算和综合利用率等。建筑废物治理专章和报告书须报建筑废物管理部门审批。没有编写建筑废物治理专章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立项审批或核准。

要建设兜底性应急填埋场。各地应因地制宜建设一定库容的建筑废物填埋场,起到兜底性应急作用,确保已排放建筑废物妥善处置。兜底性应急填埋场的建设应列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项目,确保土地、资金供应。此外,各地应加快评估社会提供的临时建筑废物消纳场,将符合土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安全、无害化等要求的纳入政府监管之列,坚决关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临时建筑废物消纳场。

要完善治理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区自治,污染者负责,市场导向,企业经营”原则,逐步完善治理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废物综合治理。出台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办法,将竹木、包装物、金属等与石块、混凝土块、砖瓦等土石类废物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制定建筑废物处理收费指导意见,明确装卸、运输、综合利用和填埋处置环节的收费标准,缩小周边区域建筑废物处理费(含运费)差异。大力推行绿色采购,规定建筑工程特别是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一定比例的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废物再生产品,并对建设工程使用再生产品情况实施监管。制定跨行政区划合作机制,打击投机,消除隔离,促进跨域合作。坚定走企业化、市场化道路,制定产业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和红榜黑榜公示制度,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培育骨干企业,淘汰不胜任企业。

城市的快速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在新建光鲜亮丽的建筑时,妥善处理建筑垃圾,也应成为城市管理者、建设者、居住者同样需要重视的问题。

延伸阅读: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管好建筑垃圾先要打破管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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